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淄博开创热力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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供热常识

价格收费

张店区采暖价格及计价规定
居民供暖价格为建筑面积20.5元/㎡,有房产证的居民供暖价格为套内建筑面积22元/㎡。
复式住宅单层安装采暖设施的,按单层面积加收30%供暖费;双层均安装采暖设施的,按全部面积计收供暖费。阁楼安装采暖设施且有房产证的,按房产证注明面积计收供暖费;没有房产证的,按阁楼下层住房面积的50/%计收供暖费。地下室、杂物间、车库安装采暖设施的,按居民住宅供暖价格计收供暖费。
学校、幼儿园、敬老院、社区居(村)委会等(不包括对外出租及商业经营用房)供暖价格为建筑面积20.5/㎡。
非居民采暖(包括学校、幼儿园、敬老院等对外出租及商业经营用房),执行建筑面积36元/㎡。楼层高度超过3.5米的,每超过1,米加收15%供暖费(不足1米的按1米计算)
居民家庭安装小型换热器设备的,按照每个换热器每供暖季收取300元供暖费。
供暖期120天,自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。
淄川区采暖价格及计价规定
居民住宅供暖价格为套内建筑面积21.6元/㎡。
复式住宅单层安装供暖设施的,按单层面积加收30%供暖费,双层均安装供暖设施的,按全部面积计收供暖费。阁楼安装供暖设施且有房产证的,按房产注明的面积计收供暖费;没有房产证的,按购房合同注明的面积或按国家《建筑工程建设面积计算规范》有关规定实测的面积计收供暖费。
地下室、杂物间、车库安装采暖设施的,按居民住宅供暖价格计收供暖费。
供暖计费面积以房产证中注明的套内建筑面积为准,没有房产证(包括房产证上没有注明公摊面积)的多层住宅按以下比例扣除公用分摊面积后作为计费面积:建筑面积65㎡及以下为10%;65㎡-90㎡(含90㎡)为8%;90㎡-130㎡(含130㎡)为7%;130㎡以上为6%。没有房产证的高层住宅按照购房合同注明的套内建筑面积为准。
学校、幼儿园、敬老院等(不包括对外出租及商业经营用房)供暖价格为建筑面积20元/㎡。
非居民供暖(除居民及学校、幼儿园、敬老院等之外)价格,按照建筑面积35元/㎡,楼层高度超过3.5米的,每超过1米加收15%供暖费(不足1米的按1米计算)。
居民安装小型换热器设备,按照每个换热器200元/年收取供暖费。
供暖期120天,自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。
马桥镇采暖价格及计价规定
根据与马桥镇政府协议约定,居民住宅采暖价格为建筑面积20元/㎡,公建采暖价格为建筑面积22元/㎡。
学校、幼儿园、敬老院、社区居(村)委会等(不包括对外出租及商业经营用房)为建筑面积20元/㎡。
居民安装小型换热器的每供暖季片暖线200元,地暖线150元。
供暖期120天,自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。
高青县采暖价格及计价规定
城区居民供暖价格,按照套内建筑面积22元/平方米收取;复式住宅单层安装采暖设施的,按单层面积加收30%供暖费;双层均安装采暖设施的,按全部面积计收供暖费;阁楼安装采暖设施且有房产证的,按房产证注明面积计收供暖费;没有房产证的,按阁楼下层住房面积的50%计收供暖费;地下室、杂物间、车库安装采暖设施的,按居民住宅供暖价格计收供暖费。
学校、医院、幼儿园、敬老院、社区养老服务中心(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)、社区居(村)委会等(不包括对外出租及商业经营用房)供暖价格,按建筑面积22元/平方米。
非居民采暖(包括学校、幼儿园、敬老院等对外出租及商业经营用房)供暖价格,仍执行建筑面积35元/平方米。楼层高度超过3.5米的,每超过1米加收15%供暖费(不足1米的按1米计算)。
居民家庭安装小型换热设备的,按照每个换热器每供暖季300元收取供暖费。
供暖期为135天,自当年的11月5日至次年的3月20日。
社会供热站对用户供暖,按上述规定执行。

收费依据:淄政办字{2018}139号、川政办发{2016}7号、高政办字{2021}48号
维修项目:不提供付费维修项目
维修价格:不提供付费维修项目
维修收费依据:不提供付费维修项目